关于2019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日期:2019年04月30日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财规[2017]725号)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安残”)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残或安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申报征缴时间 所有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时间: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 已安残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时间:2019年4月1日—10月31日。 三、征收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9年审核征收2018年度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8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残审核和申报征缴程序 已安残用人单位先到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一)已安残审核。已安残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审核期内通过登录“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到税务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认证,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填写《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whdpes.org.cn上下载);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8级)(审原件,收存复印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c855f8f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