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应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机关的重大事项包括: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专项基金的设立; 6.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7.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8.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应报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 1.应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机关的重大事项; 2.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工作要点; 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4.年度审计报告; 5.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应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 1.应报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 2.重大资金募集和使用方案; 3.聘用工作人员、志愿者的方案; 4.预算外开支项目; 5.基金会重要管理制度(包括本规定)的拟订或修改; 6.其他由理事们提出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室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报理事长审定。凡是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机关的重大事项报告,必须先行报市委组织部后才能报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e8668153a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