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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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报告内容。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办法》的要求,积极主动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凡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子女婚丧喜庆事宜,购买汽(轿)车,因私出国(境)等事项都要事先报告。

2.报告形式和时间。一般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事后报告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

3.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报告在报本单位党组的同时,要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4.报告公开。总的原则是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涉及廉政方面的事项一般予以公开,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公开采取在班子会或全体会议上公开通报以及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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