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报批稿) 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志。产品标志分为运输包装标志和销售包装标志。标志应附在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上不脱落。 1、运输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运输危险级别(如1.4G 0336或0336 1.4G)、消费类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以及“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图案,安全图案应符合GB190要求。 2、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级别、消费类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3、产品消费类别应用不同颜色的字体标明。“专业燃放类产品”为红色,“个人燃放类产品”为绿色。摩擦类应用红色字体注明“不应拆开使用”。运输包装上字的高度≥28mm。 4、标志内容正确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难以消除并且与背景色对比鲜明;字的高度≥2.8mm。 5、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内容应符合《烟花爆竹 标志》标准及各分标准要求。 ☆说明:运输包装标志上还需印刷由需方提供的商品编号代码。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个人燃放类) (报批稿) 一、组合烟花(个人燃放类)外包装标志:除按GB10631的规定执行外,还须标注: 1.“个人燃放类”。 2.组合类型、组合发数、燃放效果(文字或示意图)。 3.“不得倒置”的警示语或警示标志。 二、组合烟花(个人燃放类)产品标志:除按GB10631的规定执行外,还须标注: 1.“个人燃放类”。 2.组合类型、组合发数、燃放效果(文字或示意图)。 3.总药量和单筒药量。 4.燃放者最低年龄要求:年滿18周岁。 5.燃放安全距离:产品与人的安全距离﹥15米;产品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25米。 6.单盆产品有包装箱的,顶盖不能翻开或能翻开但不能确保在燃放中不阻挡效果件上升的应标注“该产品应从包装箱中取出后燃放”的警示语或警示标志。 7.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应包含规范性附录B所示内容。 8.应标注规范性附录C所示示意图或等同说明效果的示意图加以警示说明。 9.多盆编组联放产品应有连接方法文字说明和示意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e8aa373f12d2af90242e6f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