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道路交通违章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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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道路交通违章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杜绝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被公司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驾驶员处200元罚款。

(一) 超速20%以下(包括20%)行驶者。 (二) 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不系安全带者。 (三) 随意乱停乱放车辆者。 (四) 违反会车规定者。 (五) 逆向行驶者。

(六) 车辆行驶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等妨碍行车安全行为者。

(七) 不按规定行驶车道行驶者。 (八) 穿拖鞋或赤足、赤背驾驶车辆者。

(九) 随意搭载与浙江油田公司无关的人员或私自载货者。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被公司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驾驶员处500元罚款。

(一)超速20%以上行驶者。 (二)闯红灯者。

第四条 驾驶员被公司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1000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机件设备不全的故障车辆者。 (二)无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者。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隐瞒事故真相者。 第五条 酒后驾车或把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者,罚款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法律责任和损失。

第六条 不按规定进行车辆回厂检查和接受安全教育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将对所有车辆实行随机GPS追踪、定期上网查询车辆违章记录和现场查处方式实施监控,次月上旬对各单位驾驶员违章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被交警现场查处或被公路电子监控抓拍到的车辆,要求驾驶员按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公司还对违章司机实行全年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同等额度罚款,第三次加倍罚款的处罚。

第九条 处罚决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交通违章通报,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在该单位月度奖金中扣除。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报销交通违章费用,一经查实,将扣去违章驾驶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全年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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