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加班可领取三倍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双倍工资。”再过几天就将迎来国庆长假,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国庆节10月1日到3日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1年国庆节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据介绍,用人单位在10月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劳动者要求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10月4日至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每月计薪小时数为174小时。
按照规定,以我市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为基数,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最低为1100元/月,折算为日工资、小时工资分别为50.75元/天,6.32元/小时。例如某用人单位安排小张在10月1日、2日、3日加班,其在法定休假日加班3天应得的最低的加班工资数额为:50.57元/天×300%×3天=455.13元。(黄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ff7201d10a6f524ccbf8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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