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延续青海中聚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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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延续青海中聚汇能环保科技

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8.10.29

【字 号】青环发〔2018369 【施行日期】2018.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延续青海中聚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批复

青环发〔2018369

青海中聚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的申请》(中聚质安〔20186号)收悉,鉴于上一持证周期你公司因天然气尚未接通未实际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备的调试运行,经研究,我厅同意延续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6个月,具体经营内容如下:

(一)证书编号:6328590024(临时);

(二)法人名称:青海中聚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三)法定代表人:周泽忠;

(四)经营设施地址: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前进路东侧; (五)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 (六)经营规模:7.5万吨/半年;

(七)经营类别:含油污泥HW08071-001-08071-002-08)、钻井压裂返


排液HW09900-007-09;

(八)有效期限:自20181029日至2019428日。

许可证延续期间,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不得超范围、超规模经营危险废物,禁止伪造、编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沟通完成天然气接通工作并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进行调试试运行。回收的含油污泥及压裂返排液要及时进行处理,不得长期贮存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的危险废物必须存入临时暂存库,不得露天堆存。

(二)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及《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6320号)要求,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健全管理台账,许可证到期后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一并作为换证的佐证资料上报我厅,并抄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同时每月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各级环保部门上报经营情况,接收和转出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三)严格落实自行监测方案和废物分析制度,加强自行监测分析能力。定期对处理后的尾砂进行分析检测,确保出厂尾砂的含油率低于2%、含水率低于40%对压裂返排液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监测,确保达到回注标准,不达标的尾砂及废水应及时返回系统重新进行处理。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按照报备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环境信息,持证期内对厂区周围土壤和地下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质量监测,监测因子须包括石油类。

(四)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积极参加生态环境部和省内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建立事故风险环境预警和危险废物处理全过程监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014f01201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