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申请书 南江县元潭乡人民政府: 诉求申请人:***,男,汉族;***,男,汉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6*****34514;***,男,汉族;***,男,汉族;兄弟五人,家住南江县元潭乡**村*社。 诉求申请事项:根据《社员林权证》南政林(1980)字第NO:00***号还我们自留山。 诉求事实经过:一九六一年下放食堂按当时政策分自留山;分给***(长兄)的自留山。一九八〇年,在原历史事实基础上将原自留山林权落实给***并颁发林权证(《社员林权证》南政林(1980)字第NO:0*****2号)。当时新任大队支书***利用职务便利,强行将我们的自留山划给三社作公山(我们成份不好,***是三社的人)。我们历年数次恳请乡党委和政府主持公道还我们自留山无果;现国家已出台许多法律、法规和给百姓办实事的惠民政策;我们恳请新一届党委政府据实查证为我们主持公道,还我们自留山为盼。 特此诉求申请 诉求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0ac710b77232f60dccca1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