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李x胜,男,汉族,1948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xx社区442号,行人,身份证号:3702211948071845xx,联系电话:137309316xx 被申请人(一):宋x江,男,民族: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常乐集乡常乐集行政村xx村xxx号,现居住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旺疃社区,系鲁BE668J小客车驾驶员,身份证号:3729221986021032xx,联系电话:132954065xx 被申请人(二):宋x旗,男,民族:汉族,现居住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旺疃社区,系鲁BE66xx小客车登记车主,身份证号:3729221985030632xx,联系电话:131564825xx 被申请人(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17-16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 95511 申请事项: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因申请人起诉时未做司法鉴定,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变更后的索赔项目和数额如下: 住院费:37793.3元人民币(城医:2229.79+青医:35563.51元)、门诊费:1907.61元、残疾赔偿金:96435元[青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45元*(80-65)年*20%]、被扶养人王秀竹生活费:19031.60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91元*(80-66)年*20%*1/3]、原告误工费:5999.4元(原告日工资33.33*180天),护理费:20340元(护理人李延学日工资113元*180天)、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20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元420元(20元*21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另外要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合计:199126.91元(包括:被告宋根旗支付的7904元医疗费,不包括诉讼费) 此至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崇胜 2013-11-27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9510689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