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关于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中有关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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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关于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中有关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9.04.10 【文 号】

【施行日期】1989.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 管理办法》中有关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1989年4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

最近一些地区就(89)财地字第1号文关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中有关超标排污费收入的使用问题提出询问。 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第十号令,即《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等规定,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应按照上述规定缴入当地地方财政。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原规定的使用方向不变,管理办法不变。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首先应利用本身的财


力,确有不足,经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其交纳排污费的80%范围内给予补助。

二、根据国务院上述文件规定及财政部、建设部1984年印发的《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要严格排污收费的预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 c28014--010207c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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