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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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3.07.15 【字 号】鄂环发[2003]52 【施行日期】2003.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3]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3号文《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贯彻实施的统一领导,认真落实条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与培训,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各地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联系,确保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预算,并提前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做好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和环保部门的经费保障工作,同时要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出台排污费足额征收的奖励措施,以促进征收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三、各地要按照《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排污单位20037月至12月污染物排放情况核定工


作,并按要求于20031215日前完成2004年度的排污申报。通过本次排污申报及核定,准确掌握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各地要建立健全排污收费公告制度及稽查机制。对于排污申报的核定、排污费征收额度及排污费减免缓均须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告。公告形式由各地自定。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排污费征收的稽查机制,确保排污费的依法足额征收。

五、原有的排污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已于2003630日终止执行,请各地做好原有排污费会计核算的结帐工作,并将今年71日前的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汇兑,将汇兑情况及分析情况于2003731日前报省环保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47623e1a6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