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环境保护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2.14 【实施日期】1997.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九五”期间加强 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1997年2月14日) 为进一步落实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目标,按照《决定》的要求,“九五”期间,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实现2000年污染控制目标。 一、强化“达标排放”,加快限期治理按照《决定》中关于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所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达标排放计划,并提 1 / 3 出达标措施。 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综合经济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计划进行审查,编制本辖区达标排放的限期治理计划。首先安排的限期治理项目应当是重点控制区域、流域内超标排污的工业企业以及排放污染物总量大、污染危害突出、扰民严重的工业企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限期治理计划依法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各级环保部门对达标无望的企业,要尽早向政府提出建议,予以关停并转。 4.各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委、经贸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由下达限期治理的同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产。限期治理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应予公布,以接受公众监督。 5.省级以上环保邪门应加强对造纸黑液、酿造及染料化工废水、二氧化硫、工业窑炉烟尘、新老机动车排气、工业和文通噪声以及危险废物等污染的实用治理技术的筛选、示范和推广工作。 6.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管理工作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应紧密配合。要采取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治理设施按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二、全面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按照《决定》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的要求,为具体落实《“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采取以下措施: 2 / 3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必须于199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及排放达标状况,并使用全国统一软件,完成汇总分析,实现动态管理。 2.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测算本辖区内关停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等十五种小型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时相应的污染物削减量,结合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1997年底前提出实现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施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层层分解到各市(地)、县(区)、重点企业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解原则是:在确保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现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对重点污染企业、行业和地区、危害大的有毒有害污染物重点进行削减;按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区别对待,对环境敏感地区从严控制。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对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制度。经核定,对符合总量要求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5.要技总量控制要求,完善计员和监测手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排污口实行规范化管理。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都应建立排污口标志,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口逐步配备总量计量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连续监测仪器。 6.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地方政府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 7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18a68bb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