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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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深入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

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三个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专业基础扎实、综合素质全面的学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资助5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

第三章 奖励与资助范围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无违法违纪记录;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3.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当学年基础性素质测评等级为“A”。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5.参评学生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当学年修读的课程不低于30学分,专业学习测评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无违法违纪记录;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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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当学年基础性素质测评等级为“B”及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5.参评学生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当学年修读的课程不低于30学分,原则上专业学习测评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

6.原则上需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无超前消费和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无违法违纪记录;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3.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当学年基础性素质测评等级为“C”及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5.原则上需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无超前消费和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指标,按照各教学院(部)本科生规模分配名额。其中国家奖学金的分配要对培养质量较高的院(部)、学校重点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各院部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及本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做好全体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自身条件与本院(部)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二次分配情况向年级学生会学习部提出书面申请。年级学习部汇总学生申请情况,报送至辅导员处。 第十四条 辅导员根据学生申请情况,按照差额评审(班级或专业或年级联评)原则民主评议,产生初步人选。班级评议时,参与评议的学生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90% 第十五条 各院(部)成立由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学生代表(各年级学生代表数不少于本年级总人数的10%)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工作小组,共同对参评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获奖和受助学生,并在院(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人选,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院(部)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审查上报学生是否符合评选要求,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每年1031日前,学校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结果报教育部。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各级主管单位须在3日内发布处理结果。

第六章 评选要求

第十九条 各院(部)要准确传达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让学生充分了解国家奖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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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评选要求和程序规范。

第二十条 各院(部)要将评选和教育紧密结合,努力营造民主、和谐、积极向上的评选氛围,让学生真切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反评选要求,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国家奖助学金。如有学生举报或检查发现违规操作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学院本年度所有评优资格,取消相关辅导员两年内评优、晋级资格,同时主管副书记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要通过多种措施加强对获奖学生自立自强、诚信感恩的教育,引导获奖、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

第七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教育部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后,于每年11月份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记入学生档案。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至学生餐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得其它1000元(含1000元)以上奖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它荣誉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6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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