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法院的现代面相 作者:立克阿妞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0期 《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1]是左卫民教授所著的一部关于法院制度的专著。作者立基于现代化视野,表达了“对法院制度的现代性框架以及中国法院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变革情势与前景的基本认识和态度”(序言)。本书在现代化理论的基础上,借用类型学的分析方法,通过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角度对法院制度的变迁进行了详细的考证,从一个较新的视野审视法院制度。 在关照法院制度的改革实践时,作者曾谈到:法院制度的改革必须置于法院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予以考察和评判,一切改革都应朝向实现法院制度现代化之目标。[2]众所周知,现代化理论产生于二战以后,特别在20世纪60 、70 年代,学者们在持续的研究过程中逐渐建构与发展了现代化理论。[3]但什么样的法院制度才称得上是现代化的,学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而本书对此进行了一个很好的解答。对此,作者首先对法院制度进行了传统与现代的类型化分析,并阐明了现代型法院的特征构架。 《变迁》一书主要是针对中国读者寫就的,因此,理论构建之外的具体问题分析无疑也落脚于了本土实践。通过理论对照,作者一一检视了我国历史上的法院制度,并将清末前的中国法院制度定位为传统型法院制度,将20世纪以来的中国法院制度定位为传统性与现代性并存的法院制度,进而指出现代化在中国是一项艰难进行着的事业,虽然有利于发展现代化的因素是明显和具有优势的,但是阻碍现代化进程的条件也是赫然存在的(第171页)。作者认为,我国法院存在传统性与现代性并存的特征。一方面,当代我国法院制度的现代性表现为:审判职能已基本分离和相对独立;司法功能已从单一走向多样化;“依法审判”已成为司法的主要原则;程序规范体系已初步具备;一定的职业分工已经形成。另一方面,其传统性表现为: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难以自治,难以高度独立;法院延伸性功能发挥有限;依法审判在相当程度上被虚置或异化;程序制度化尚待时日;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第171页-193页)。而这一双重性的特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道路的特殊。 对于中国法院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作者回归到了本书开篇提到的法院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必然性。认为未来的中国法院应当矢志不移地追求一种现代化的目标(第216页)。但对于路径的选择,带着达玛斯卡曾提出对法律移植应保持的审慎态度,作者认为,在法院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注重有效地利用我们的本土资源,发挥内生、渐进型改革的特有功效。不过,作者的分析并未就此止步,立足渐进完成现代化的理路,作者还对未来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与近期举措作出了一个现在看来都颇具前瞻性的指导与预测。大到加强司法独立的改革方向,小到废除审委会制度,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废除院长、庭长的审查案件权和法律文书审核权等具体措施。这些都无疑体现出作者功底的深厚和眼光的前瞻性。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30640f7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7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