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转学(借读)手续的通知 依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学习,学生转学一般应在新学年(特殊情况可在第二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转学手续的,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 一、转学对象 下列对象中有特殊困难需在寒假转学的: 1、全家户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县迁来普陀区的初中学生。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初中学生。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引进人才)或本区蓝印户口的初、高中学生。 4、具有本区户口,在外地就读的高中学生。 5、因市政动迁等特殊原因需转学的初中学生。 6、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和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 7、学生休学或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二、转学所需材料 1、初中转学 (1)学生全家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和在普陀区居住的证明)及复印件; (2)原校出具的“转学联系单”; (3)“学生成长记录册”; (4)如属动迁原因转学的,需动迁证明及复印件。 2、高中转学 (1)学生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引进人才)和在普陀区居住的证明)及复印件; (2)原校出具的“转学联系单”; (3)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4)由原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生中考每门学科成绩和每门学科满分标准的证明; (5)由原就读学校盖章证明的学生学籍号。 三、转学程序 (1)由学生监护人向原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2)学生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普陀区教育局办理预约登记手续,并填写转学登记表及写有家庭通讯地址的信封一枚。 (3)初中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我后,通知学生到指定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4)高中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学生中考成绩,联系相应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测试,学校同意接收后,办理转学手续。 (5)外省市转入我区的学生,因教材差异,需经转入学校测试后确定就读年级。 (6)为使本区转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请予以配合。 四、时间和地点 1、办理时间: (1)初中、高中转学(借读): 2007年1月30日、31日 下午1:30 — 4:30 2007年2月6日、7日 下午1:30 — 4:30 (2)下列日期只受理初中转学 2007年2月13日、14日 下午1:30 — 4:30 2、办理地点: 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103室 地址:中山北路3489弄24号 普陀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3a34047336c1eb91a375d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