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海虹浙商福众公司涉嫌诈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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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龙海虹浙商福众公司涉嫌诈骗的证据

经我们多方了解,有种种迹象表明,腾龙、海弘、浙商、福众这四家公司完全有可能是利用合法的民间借贷平台,串通一气,胆大妄为,罔顾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现金;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诱惑我们产生“错觉”而“自愿”出借钱财,事发后又恶意逃避债务与代偿主体责任,存在合伙恶意诈骗之嫌疑,其证据如下:

1,需要借款的腾龙、海弘两公司的老板王海平当时是浙商担保公司的大股东,而浙商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朱山活又是福众公司的大股东,福众的财务总监吴治桦是朱山活的老婆,王海平甚至还是福众的隐形股东,明显有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这借款、担保、中介几家公司看似都是独立的个体,其实是串通一气的“一家子”,他们自己为自己担保,自已为自己吹嘘、夸大宣传,展示虚假资料欺骗出借人,自融资、自担保、自使用,纯粹是个利益共同体、一旦出事他们就互相推诿,恶意逃避债务。在这个事实揭露出来后,他们合伙诈骗的意图就昭然若揭了!否则我们出借人绝不会受这个骗上这个当。

2,在我们出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浙商、福众两家公司注册资金均被恶意撤走,担保公司在银行必须存有的担保保证金(或称风险金)也被全部撤走,实际上是两个空壳公司,一开始就根本没有准备代偿垫付出借人本金与约定利息的打算。

3、腾龙、海弘公司出具的抵押物、质押物等实物资产(如万华岩镇雷大桥高等级旁的郴国用(2009)第006号面积3776.8平方米,评估价值728万元的土地、郴州市南星工贸公司位于青年大道北侧郴国用(2012)第0221号面积3331.9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044万元的土地;奇瑞、双龙系列汽车75辆汽车评估价值1000万元;房产等)也被随意转移或又去抵押其它项目,一物多押,根本无意按承诺以此作为还款的来源。

4,福众公司明确承诺,在他们经政府核准的合法借贷平台借出的资金有法律保障、抵押保障、担保保障和代偿保障,实现出借人资金安全化,零风险,有政府支持,对接的腾龙、海弘项目(即借款方)经营有方是盈利能力极强的优质资产。担保公司是省政府金融办核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出示了抵押物质押物凭证等等,诱导误导我们可以放心出借款项。但福众公司风险控制形同虚设,开业不到10个月便发生了本案,必须承担虚假宣传、风险监管缺失的法律责任。法人代表张易萍是福众小股份,其背后真正隐形控股股东有可能就是王海平,因此很可能福众是明知有假而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成了大力推介对接项目的民间借贷诈骗案的得力推手!

5,腾龙、海弘公司借款的合同约定其用途是流动资金,但最终这两个项 目所融得的资金据悉并未用于该两公司的生产经营,而都被王海平擅自拿去填了其他项目的资金缺口或拆东墙补西墙偿还其个人债务的本息了,实质上是假借腾龙、海弘的名义恶意圈钱,是明显的欺骗行为。

6,海弘公司法人代表是刘芳,有书面文件为证,早在2014827 王海平就将海虹公司100%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刘芳,同时免去了王海平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任命刘芳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专案组的经侦人员说海弘的实际控股人还是王海平,所以王案案发后把海虹也作为关联公司牵


连进案了。既然如此,那么海虹在福众平台借款时隐瞒了实际老板是王海平和真正需要钱的是王海平的事实与真相,就是明显地欺骗了出借人。不然,已经出借了资金给腾龙(即王海平)的出借人,肯定会考虑风险太大而不会再借钱给海弘(也即王海平)的!

7,我们查阅到,在有腾龙、海弘、浙商、福众签署的有关文件中均有明确表述,浙商担保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给出借人代偿垫付本金及约定利息的承诺以及王海平夫妇、刘芳夫妇以个人资产及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承诺以及处置担保抵押、质押物来还款的承诺。但案发后,王海平投案自首被羁押,浙商法人代表朱山活躲避一旁拒不履行代偿责任,王海平的老婆朱小丽、刘芳夫妇也躲避一旁拒不以个人财产与收入履行还款承诺,且丝毫没有积极设法筹款还债的诚意与意愿,这就充分反证了他们当时借款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

8,根据海虹、腾龙的项目发布告示,海虹2014年总资产已达4686万元,负债率23.85%;腾龙资产14871万元,负债率23.5%。借贷项目对接时福众还出示了注册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法律文件。为何案发后却没钱来还债了呢?看来一切都是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他们借了钱就没打算要还钱,难道这还不是非法占有?还不构成民间借贷诈骗?

9,据市金融办有人说,王海平在万华汽车城只是个小股东,没投入好多资金。专案组也有工作人员说,王海平“非吸”了那么多钱,那才是个大头,在福众只借了1684万元,但所查封的18家关联公司账户里并没有多少钱,钱的去向至今还没查清。搞经侦的公安说,王海平搞来的钱没发现他挥霍消费,故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不能认定诈骗,只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们不竟要请问,根据目前最高法院司法实践的解释,对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有七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什么致其他适用的几条不顾而只强调第三条?王海平获取了七、八个亿的诺大资金,他一个人消费挥霍得完吗?现在,钱既不在账上,又没大部分地投到万华汽车城等实业中去,其他去向又查不清,那么资金被转移、抽逃到哪儿去了呢?这不又恰恰更雄辩地证明了王海平等人实施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民间借贷诈骗行为吗?为什么就不能去查查这些涉案人及其有关联的亲属所拥有公开的隐密的,非实名登记的豪车、别墅、存款账户、古董、名人字画等个人资产?以及各种收入的来源有否不当不明或非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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