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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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一、住所证明要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出具“三证”复印件。

“三证”指房产证、土地证、契税完税证明。利用住宅进行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问题规定如下:利用区内住宅进行登记注册的,除按现行登记政策提供一般性文件外,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无业主委员会的,属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属于地区办事处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所所在地未设置居民委员会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按照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制度的规定,由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

二、营业场所租赁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出具“三证”复印件

三、自有房作为营业场所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和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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