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人民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印章使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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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案件材料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提高网上办公办案的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职能部门通过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法律文书。

第三条 本院使用的电子印章由本院办公室协同XXX公司统一制发。

第四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公文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需要审批的法律文书及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加盖电子印章。

第六条 电子印章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强、工作严谨的专人保管,并由专人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他人代管,


并做好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

第七条 需要制作、变更或注销电子印章,须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法院党组审批,经批准后统一办理。 第八条 因损坏、遗失,需要换领或补发电子印章密钥key),印章管理部门或个人须出具书面证明,并按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损坏的,须将原电子印章密钥,交法院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管理与实物印章相同,均须严格按照本院印章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不得带离指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条 法院办公室将适时对电子印章使用情况及安全状况进行审查,严禁超出本规定适用范围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须对电子印章负全责。若因管理不慎造成后果,将追究电子印章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保管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XX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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