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关于修订《教学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我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现将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经费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一、研究生院(院内)开设课程经费标准 (一)公共课:按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部专业基础课: 1。一人讲授一门课的教师 正高职称:课酬700元/次,交通补助100元/次; 副高职称:课酬500元/次,交通补助100元/次。 2.多人讲授一门课的教师 正高职称:课酬500元/次,交通补助100元/次; 副高职称:课酬400元/次,交通补助100元/次; 社科院外教师(不含我院导师):课酬900元/次,交通补助100元/次。 (三)选修课: 1.研究生院外教师 正高职称:课酬400元/次,交通补助100元/次; 副高职称:课酬300元/次,交通补助100元/次。 2.研究生院内教师 专职教师:按我院相关规定依课时量获取课时费; 兼职教师:课酬200元/次,交通费自行承担。 (四)学术讲座: 正高职称:课酬500元/次,交通补助100元/次; 副高职称:课酬400元/次,交通补助100元/次. 社科院外教师(不含我院导师):课酬900元/次,交通补助100元/次。 (五)阅卷(论文)费: 阅卷(论文)费20元/份。研究生院专职教师所授课程不支付阅卷费。 (六)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院长批准,相关课程的酬金标准可做适当调整。 二、返还各系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教学经费标准 (一)博士生: 2000元/人(课程酬金1400元、论文指导费600元); (二)硕士生: 3000元/人(课程酬金2600元、论文指导费400元)。 以上经费于每学年新生入学后由教务处一次性拨付各系。 三、返还各系中国大陆研究生委托培养费标准 中国大陆研究生委托培养费按所收培养费的10%由招生就业处返还各有关教学系.返还时间为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前的第六学期. 四、外国留学研究生、高级访问学者学费及返还各系教学经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 1.博士生 前三年30000元/人/学年;在学籍延长期内,第四学年学费减半,即15000元/人 /学年,从第五学年起(含第五学年),学费收取四分之一,即7500元/人/学年。 2。硕士生 前三年27000元/人 /学年;在学籍延长期内,第四学年学费减半,即13500元/人/学年。 3。高级访问学者 28000元/人/学年;15800元/人/学期。 (二)返还各系教学经费标准 1.博士生 前三年返还各系12690元/人/学年(占学费30000元/人/学年的42.3%);延期期间学费不返还各系。 2.硕士生 前三年返还各系11421元/人/学年(占学费27000元/人/学年的42.3%);延期期间学费不返还各系。 3.高级访问学者 返还各系14000元/人/学年或7900元/人/学期(分别占学费28000元/人/学年或15800元/人/学期的50%)。 返还各系的外国留学研究生、高级访问学者教学经费(在研究生、高级访问学者交纳学费后由教务处统一拨付各系)包括课程酬金、论文指导费、开题报告费、论文答辩费、图书使用费、有关教学教务活动费等,使用方式由各系自行决定.外国留学研究生休学期间免交学费。 五、教授委员会委员(系主任)、执行委员(教学部主任)津贴标准 (一)教授委员会委员(系主任):3000元/人/学年; (二)教授委员会执行委员(教学部主任):5000元/人/学年。 以上津贴每学期由教务处拨付一次。 六、系教学秘书津贴及系工作经费标准 (一)系教学秘书津贴: 1.在学研究生1—10人的系:600元/学年; 2.在学研究生11—20人的系:900元/学年; 3.在学研究生21—30人的系:1200元/学年; 4.在学研究生31人以上的系:1300元/学年。 (二)系工作经费: 在学研究生1—10人的系:600元/学年; 在学研究生11人以上的系:1000元/学年。 以上经费每学年由教务处拨付一次。 七、研究生其他经费支出标准 (一)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博士生: 1.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费500元/人; 2。学位论文匿名评阅、邮寄、管理工作经费900元/人. (二)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费: 1.博士生1500元/人; 2.硕士生600元/人。 (三)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留学研究生数据库信息录入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5e9033ba7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f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