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及劳动监察(清欠)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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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及劳动监察(清欠)的对策

作者:王蕾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3

摘要:劳动监察(清欠)实际工作中,经常接触到投诉被拖欠工资的建筑业民工,他们被拖欠工资时间短的1-2个月,长2-3年,往往自己已是多次讨要无果,转而向劳动监察(清欠)部门投诉,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浅谈一下建筑业民工讨要被拖欠工资的现象及劳动监察(清欠)对策。

关键词:建筑民工;工资拖欠;劳动监察 中图分类号:[F0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欠钱的企业负责人不配合调查工作问题。表现为:不接电话;接通电话不承认他是主要负责人;找种种借口不来劳动监察(清欠)机构或答应来但到时不来;来了不带任何材料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接受调查但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等。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对有此两项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工举证不能的问题。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时,有80%以上的民工在投诉时,手里没有欠条、记工单、工资条、劳动合同等任何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则,农民工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调查只有双方都认可的才可以确定为事实,这对农民工很不利。我们就曾遇到过拒不承认投诉的农民工是给他打工的包工头。

实践中,还有包工头挟款潜逃或人间蒸发带来的问题。包工头逃跑,带走了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导致工人工资无法结算。有的建筑企业就不承认与民工的劳动关系或不承认民工的工作量(工作量的认定应当由建筑企业自己或由其找建委等专业机构进行)。

对于民工举证不能的,劳动监察(清欠)机构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如果农民工举报工资拖欠,只要建筑企业拿不出不欠工资证据(具体的证据就是有民工签字或同时按手印的领取工资的工资表),就必须接受事实。这样,建筑企业为防止农民工无理漫天要价,就会逼着自己制定考勤表、记工单、工资表等,加强对分包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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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关包工头挟款潜逃问题,应由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3、包工头持欠条来讨要工资问题。劳动监察(清欠)受理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是记裁每个工人情况的工资表、工资欠条、记工单、考勤表等,工人的工资问题属于劳动法规调整的范围。而包工头手持的欠条,其成立的依据是他与上一层承包人,建立的书面或口头的承包协议。这个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进行审理,不能依据劳动法规处理。劳动监察(清欠)处理的结果是由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分别向每个工人直接支付工资,而不能向包工头支付出资。

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包工头来投诉,说他的上一层承包人拖欠他的劳务费,他只是包清工(即:只包工不包料),这劳务费全部都是工人的工资。当听说劳动监察(清欠)只能依据工资表要求建筑企业直接向每个民工支付工资时,包工头就不愿意了,说他已经向他招来的民工支付了部分工资,他要求代领工人工资,劳动监察(清欠)机构一般不能要求建筑企业满足他的这个要求,以避免发生挟款潜逃或挪款他用和包工头管理不善,导致民工拿不到工资的现象。代领工资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基于建筑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环境条件,我们认为:应当有被代领工资人向代领人出具的签名按手印的《委托代理书》,被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且被代领工资人的姓名应当与原先取得的考勤表、花名册、记工单核对无误,方可代领。 4、建筑企业与工人存在工资数额争议问题。此类问题,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建筑企业与民工双方都不愿意去仲裁,都要求劳动监察(清欠)进行调解,这种问题多发生在企业未与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没有欠条等证据,双方只有口头约定工资计算标准,工作一段时间后,一方否认这个口头约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劳动监察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但应当告知双方:这种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要求的基础上的,且不是劳动监察(清欠)的工作内容。调解应当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中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告知其向劳动仲裁申诉。

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建筑预算、工程量核定问题,应当告知向建委等专业机构申请认定核实。

5、受理投诉举报时,应当事先告知的问题。

1)受理投诉举报时,告知劳动监察(清欠)的权利范围、办案时限。 劳动监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等,不能使用拘留等人身强制手段。

无强制执行权(不能查询更不能冻结、划拨建筑企业的银行账户存款、也不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建筑企业的财产)。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问题。劳动行政机关(清欠部门不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后,被处理的建筑企业没有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最短时间,是在《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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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后。(这个最短时间的前提是被处理的建筑企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监察办案时限问题。调查的时限为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应当向投诉人说明,这里的时限不包括案件的审理、作出处理决定等的时限,一般一个月只有22个左右的工作日。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客观合理地告知投诉人最佳的维权渠道。拖欠工资问题根据成因不同,可以分别由法院、建委、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和机构解决。

对于劳动者投诉拖欠工资,又急于尽快取得的,可以告知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客观合理地告知投诉人最佳的维权渠道并不是推脱劳动监察(清欠)机构的责任、只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投诉人作出的较为有利的解决方案,如果投诉人不接受这样的建议,符合劳动监察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客观合理地告知投诉人最佳的维权渠道。拖欠工资问题根据成因不同,可以分别由法院、建委、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和机构解决。

对于劳动者投诉拖欠工资,又急于尽快取得的,可以告知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客观合理地告知投诉人最佳的维权渠道并不是推脱劳动监察(清欠)机构的责任、只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投诉人作出的较为有利的解决方案,如果投诉人不接受这样的建议,符合劳动监察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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