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提供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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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本人袁某某,拥有位于钟山区西宁社区明景小区51单元1003室房屋一套,因本人与袁某某为父子关系,现愿将此房屋无偿提供给袁某某做为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签字:

201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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