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知识考点: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导语】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本店铺特编辑整理了2021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知识考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2.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 3.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结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4.任何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制原则 1.责任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 2.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第 1 页 共 3 页 3.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4.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 以避免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 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 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 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 第 2 页 共 3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68ff38f00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