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场与牧业企业 【发文字号】内劳社办字[2006]17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6]173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连市、满洲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 1 / 3 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有关要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18号)精神,推动我区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优化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就业服务机构职能作用,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村牧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06年至2010年5年内,对60万农村牧区劳动者进行非农技能培训,年均培训12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逐步形成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普遍得到培训,努力使培训后的农村牧区劳动者都能实现就业。 三、工作内容 要在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一)农村牧区劳动预备制培训 组织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牧区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通过集中办班、印发资料、咨询服务、广播电视等形式对16周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基本权益保护、劳动法规、实用技术、安全生产、城市生活常识、求职应聘等方面的引导性培训和初步技能培训。 (二)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培训 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做好输入地区岗位资源调查,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使参加培训 2 / 3 的农村牧区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且能够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 (三)输入地技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6d23ca1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