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区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劳社字[2006]7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6.19 【实施日期】2006.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区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管理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75号) 为加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管理,确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现就加强区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实施按病种与项目付费相结合的结算管理 区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对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在充分征求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并发症、后遗症”、“糖尿病”、“慢性肾炎”等六个病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a946b9c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