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杀勿论【四字成语】典故|释义|用法|近义词|成语故事 【成语名字】格杀勿论 【汉语拼音】gé shā wù lùn 【成语解释】击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论罪。语本《周礼.秋官.朝士》汉.郑众.注。 【成语典故】 《周礼.秋官.朝士》汉.郑众.注 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成语注解】 1、典故或见于《史记.卷五一.荆燕世家》。 2、若军:聚众成军。 3、 格杀:击杀。“格”与“挌”通,击。 《史记.卷五一.荆燕世家》 至孙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定国有所欲诛杀臣肥如令郢人,郢人等告定国,定国使谒者以他法劾捕格杀郢人以灭口。至元朔元年,郢人昆弟复上书具言定国阴事,以此发觉。诏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上许之。定国自杀,国除为郡。 【成语出处】 1、清.夏燮《中西纪事.卷一三》:“又声言:夷人入其界者,登时格杀勿论。” 2、清.林则徐〈恭报抵粤日期折〉:“分派兵哨各船,在伶仃洋一带,按月轮流堵截,无论内地何项船只驶近夷船,概行追击,倘敢逞凶拒捕,格杀勿论。” 3、《清史稿.卷二五.宣统本纪》:“傥有匪徒从中煽惑,意在作乱者,照惩治乱党例,格杀勿论。” 【成语用法】 语义说明 击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论罪。 使用类别 用在“杀之无罪”的表述上。 【格杀勿论造句】 1、当局已下令,对暴动份子格杀勿论。 2、统帅已下达阵前逃亡者、格杀勿论的命令。 3、对不肯解除武装的战俘,我军将领已决定格杀勿论。 4、演习视同战争,凡怠慢而严重贻误军情者,一律格杀勿论。 【格杀勿论的成语故事】 《周礼》一书相传为周公所撰,记载了周代的官制。在该书《秋官.朝士》中提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汉代郑众解释这句话的意思说:“如果有盗贼聚众成军,来攻打抢劫别人的村舍,杀害别人的家人,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杀,杀人者无罪。这就好像现行法律,无故侵入他人屋里、强行登上他人之车、强迫他人犯法,如果因此被人格杀,杀人者无罪。”这就是“格杀无论”的【成语典故】,这句成语就是用来指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罪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76268451d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