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杀勿论的典故 “格杀勿论”指在捉人的时候,由于被捕者抗拒而引起搏斗,捕人者打死了抗拒者可以不按杀人论罪。也指把行凶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 此典出自《后汉书·董宣传》:“叱奴下车,因格杀之。” 东汉初年,洛阳令董宣刚直不阿,不畏权贵。有一次,汉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的家奴杀了人,但这个家奴却依仗着湖阳公主的势力,逍遥法外。董宣决定对这个家奴依法惩处。一天,这个家奴跟随湖阳公主外出,董宣知道后,立即带人前去捉拿。赶到公主的车驾旁边,董宣上前勒住马缰绳,当面指出公主窝藏杀人罪犯是不正确的,同时大声斥骂那个杀人凶手,并让衙役把他拉下车来,当场杀死了。 董宣杀了公主的家奴,公主在皇帝面前告了他。刘秀立即召董宣进宫,并让内侍拿着1鞭子要当着公主的面责打他。董宣说:“没必要打,让我把话说完,我情愿一死。陛下是中兴之王,一向注重德行。如今纵容公主的奴仆乱杀无辜,还能够治理天下吗?没必要打我,我自杀就行了。”说着,董宣挺着脑袋向柱子上撞去,头都撞破了。汉光武帝叫内侍把l董宣拉住,说:“你向公主磕个头,道个歉吧!”谁知董宣宁肯杀头,也不肯低头。光武帝非常佩服董宣的刚直不阿,笑着把他送出宫去,并赏了他三十万钱。从此,董宣不怕豪门贵族的举动震动了洛阳,人们都称他为“强项令”。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b5d4544b7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