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供销社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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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供销社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某县供销社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阳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法规,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财务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

阳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法规,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财务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资产全部归供销社社员所有,受法律保,各级理事会依法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县联社对县直各企业、基层供销社实行主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主要经济指标实行逐年核定、分项考核、年终审计兑现。

各企业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奖惩严明。

第三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决不允许坑农害农事件发生。 第二章 资产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联社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替社员监督管理好社有资产。

基层供销社主任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直接对农民的合作社负责,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保证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接受县联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社属企业的社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县联社,县联社行使对社属企业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权利,各企业的经理在县联社的授权下经营社有资产,要对社有资产合法权益负责。 第六条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各单位对社有资产的承包、租赁、经营实行分层审批制。 所有承包租赁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1—3年期(含三年)的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由本级社务委员会决定并经职代会通过。 4—5(含五年)的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由县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并备案;超过5年期以上的承包租赁合同,须由本单位提出方案和书面合同,由县联社常务会议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各单位必须做好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健全资产登记手续,建立产权变更审批程序,加强资产增减变动、毁损报废处理的核算和管理。

报废的固定资产及库存商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县联社审批在当期损益中核算。 建立并登记产权变动和资产管理台帐,及时地记录和反映所有产权资产增减的品种、数量、结构和价值等全面的资料,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既有激励机制,又有约束机制。

第八条 企业为了盘活资产,凡涉及土地变更,资产处置等,必须按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处置资产的价格依据,不得随意估价或低价出售。 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告县联社。

第九条 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社有资产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抵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对于企业的自身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新增固定资产。 要对项目投资总额进行认真预算,积极筹措资金,企业在征得发改、城建、规划、等部门的同意后,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必须报县联社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招投标。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和帐务处理,严格管理好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购买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报县联社审,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二条 企业现占用的土地属国家划拨的土地,拍卖、出让应按国家土地政策执行,企业不得向其它个人转借或抵押土地使用证。

企业出售或转让经营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县联社审批,同时要及时收回资金,进行帐务处理,按财务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变卖收入要在县联社的监督下有计划的使用,决不能胡支乱花。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维修,一次性投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县联社审批,在当期损益中核算,年终考核可视利润,不准挂帐。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社有资产收益归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承包利费收入和租赁收入等。

第十五条 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上缴社有资产使用费及干部职工的各种劳动保险费等钢性开支。

一般不得用于发本单位行政人员的工资。

各企业行政人员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收多少,支多少,不能坐吃皇粮,更不能将发不了的工资预提挂帐。 要积极开展业务创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农资商品经营及农副产品的收购属集体经营收入,企业必须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严禁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经县联社批准出租或拍卖的固定资产收入,原则上留给企业,用于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按规定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并在县联社监督下合理开支。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外来原始凭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白条象等,会计人员不准入帐。

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把关,手续齐全。

无经办人签名和单位领导审批的费用开支,不准报销,对于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 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下帐报销。

第十九条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要同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带来的经济效益挂钩,不搞铺张浪费,损公肥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对已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帐务处理,要遵守企务公开制度,按月向职工大会公布,实行民主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的通迅费用,包括主任(经理)的手机费,固定电话费,原则上据实列支,但要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而视,亏损企业不得报销通讯费。

第二十一条 县直企业的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执行按月由县联社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争取的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提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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