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销合作社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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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供销合作社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县供销社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平和经济效益,从源头上有效治理和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会计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下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是指县社下属的XX公司、XX公司、再生资源公司、土产公司、贸易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X家下属未改制企业。

第三条下属企业财务实行集中核算制,企业所有收入统一进县社资产管理公司银行账户,由资产管理公司集中核算、分账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四条县社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下属企业总会计,负责分单位核算下属企业账务。下属企业设报账员,按月上报资金收支报表,督促下属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报销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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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下属企业人员有关待遇标准由下属企业研究提出,报县社研究确定,企业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标准。第六条下属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添置生产设备或办公用具的,由购置单位申请,先报县社审批或备案同意后购置,进行财产登记。财产实行登记签名制,使用单位要落实专人保管,工作调动要办理移交手续。对固定资产的租赁、改建、新建、出售等需召开企业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做好会议记录上报县社审批或备案。

第七条公务接待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接待一律要填写公务接待单,及时报销,严禁欠账接待。

第八条下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县社财会股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社财会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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