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等违规行为定性处理的批复 【法规类别】外汇监管 【发文字号】汇综复[2008]111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等违规行为定性处理的批复 (汇综复[2008]1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对佛山市三水天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套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粤汇报[2008]5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对广州协建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套汇行为减轻处罚的请示》(粤汇报[2008]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对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等4家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粤汇报[2008]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00年8月至2000年12月间,佛山市三水天力公司外方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 1 / 2 以人民币投资该公司,违反了1996年1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2001年9月,广州协建公司未经外汇局批准,用提取的人民币储备基金转增外汇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848e177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