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函[2004]19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2010)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3.30 【实施日期】2004.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 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 (2004年3月30日 汇函[2004]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36号)等规定,为规范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和人民币卡在境外的使用,防止不合规交易的发生,经商各有关部门,现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见附件)进行限定。请各单位按 1 / 3 照下列要求在系统内做好设置: 一、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使用,由境内外币卡发卡银行在其系统内进行设置;境内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卡在香港使用,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统一在系统内进行设置。 二、所附商户类别码分为完全禁止类和金额限制类。其中完全禁止类16个,持卡人不得在此类代码项下进行交易;金额限制类66个,除6010、6011两个代码有特别限制外,其余64个代码项下持卡人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 三、境内外币卡发卡行应将商户类别码6010(银行柜台提现)和6011(自动提款机提现)合并设置境外提取现钞(以下简称提现)限额。具体限额规定是:一日内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一个月内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六个月内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一年内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等值20000美元。 中国银联应在系统中对持人民币卡在香港提现进行限制:持人民币卡不得通过银行柜台提现,可以通过自动提款机提现,每卡每日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 四、境内外币卡发卡银行若通过国际卡组织进行代授权交易的,应遵照本通知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4月30日起执行,境内外币卡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应做好系统设置。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5月起对境内外币卡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的系统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请你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即向辖内支局、金融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促进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的规范使用。联系人:乔林智 010- 附件:禁止和限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 2 / 3 附件: 说明:★表示只适用于万事达卡,威士组织没有该商户类别码; ●表示只适用于威士卡,万事达组织没有该商户类别码。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e12737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9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