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中武乡陈管村13组13010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中武乡陈管村13组13010号,系黄言祥之妻。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金帆小区41栋408房。 请求事项:请求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因xxx(申请人儿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1764.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请求拘留被申请人。 申请执行依据:;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2685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x生命权纠纷一案,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9日开庭审理,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黄林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1764.00元,后申请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目前,该(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六个多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申请人不仅遭受丧子之痛,还没有拿到任何赔偿,而据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有固定工作,有固定收入,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4月3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88e39acccbff121dd3683b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