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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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政治辅导员是受学校党委委派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了加强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云师大党政联发〔20041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政治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

()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求团结,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 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协调沟通、组织管理能力及一定的语言表达和文字处理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外语通过国家四级。 ()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在院、所党委(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助学院党委(党总支)对班主任进行管理和协调,并负责督促、检查班级教育和管理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条 组织引导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势与政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及学风、劳动、审美、诚信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条 做好团学工作,承担一定的党、团课,抓好学生党、团支部建设,积极稳妥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团员的发展工作;大胆培养和使用学生干部,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负责指导学生干部的工作,努力创建一个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为骨干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核心群体。

第八条 深入学生,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反馈和处理问题,为学院和上级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负责做好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条 开展遵纪守法和文明教育,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行为,提高学生文明意识和道德水平,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协助做好学生的入学教育、军训、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思想动员、措施保障、纪律教育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评优、奖助学金评定、毕业生就业、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开展校园文明建设、课外素质教育等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科技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熟悉本学院学生工作的基本情况。结合本学院实际贯彻落实校党委对学生工作的各项部署,完成学生工作部(处)、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以专职人员为主,兼职人员为补充,专兼职相结合。根据《中国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云高工200413 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学院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原则上按3 5 人选配。

第十六条 专职政治辅导员选拔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校学生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在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的应届毕业生中考核录用,或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调任。选拔程序是:确定选拔名额、条件,公开招考,达到条件者,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和用人部门共同考察后报学校审批。招考办法另定。

兼职政治辅导员由各学院自行选聘,选聘条件参照专职政治辅导员的有关规定。兼职政治辅导员的选聘范围,可以是在读研究生、离退休干部和在职教师等。

第十七条 建立政治辅导员岗前及在职培训制度。新任专、兼职政治辅导员必须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政治辅导员的工作任务、职责和要求,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政治辅导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等。

根据政治辅导员的工作对象及其特点,有计划地对在职人员进行业务素质的学习培训,使政治辅导员掌握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组织政治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通过深入社会,了解国情,开阔视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充实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以利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拓展。

第五章 考核和待遇



第十八条 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自评、师生代表评和学院评的方式,主要考核工作能力、主观努力程度和客观工作效果,按考核成绩确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政治辅导员考核成绩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人事处备案,作为学校评优评奖、晋升职务和工资、聘任岗位、评聘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政治辅导员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相应学历、级别的工资待遇;享受不低于同级别的其他行政人员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政治辅导员享受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福利。

第二十三条 专职政治辅导员作为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是教师的一部分,享受教师有关待遇,按主系列评定职称。按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根据其能力和实际贡献,评聘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对长期专职从事政治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如需转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转岗并作为专业技术骨干优先培养。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把专职政治辅导员纳入学院岗位管理和考核,合理核定其工作量和发放奖、酬金。在同等条件下,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第二十六条 选聘的专职政治辅导员转正后,连续从事政治辅导员工作二年以上,并继续承担政治辅导员工作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初审,学校考核批准,可享受副科级待遇;转正后并连续从事政治辅导员工作三年以上,且继续承担政治辅导员工作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初审,学校考核批准,可享受正科级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政治辅导员,学校将作为后备干部加以重点培养。

第二十八条 为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学校在政治辅导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的规定上适当放宽。政治辅导员可阅读发至县(团)级或其它允许范围内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政治辅导员享有对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基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专项经费的申报优先权。

第三十条 学校有计划地安排政治辅导员参加学习培训及其它方式的提高。从事政治辅导员工作满两年且有一次考核为优秀者,由学校不定期组织到省内外学习考察。

第三十一条 政治辅导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经费资助按《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经费资助的通知》(云师大通字〔200434 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以上待遇限于专职从事学生工作期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8bf990032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