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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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强有力的学生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工作队伍,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做得更好,根据教育部党组教党字(20012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党组织委派的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层政工干部,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我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辅导员的选拔、配备、考评、培养和待遇,依据本条例规定。辅导员分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归口学生工作部(处),院(系)归口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二章 辅导员的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能自觉地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持一致。辅导员一般应是中共党员。

2、热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学生成长,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踏实肯干,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并能担任思想品德课和形势政策课的教学。

4 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文化程度,还应逐步具备教育学、理学理学社会学

美学、人才学等社会科学知识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知识以及本岗位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具有广泛的兴趣爱好,身心健康。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和选拔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每120150名学生配一名,少于120名学生的院(系)可配一名专职辅导员。按以上限额,专职辅导员不够的,应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教师中选拔兼职辅导员。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拔,主要从应届毕业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中选留。选拔采取全校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统一培训,统一调配的办法。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领导审定。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拔,主要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教师中选拔,各院(系)确定兼职辅导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的任期一般为四年,兼职辅导员的任期一般为二年。

第四章 辅导员的职责

第九条 全面负责所带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1 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学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组织好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2 对学生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采取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艰苦奋斗、革命传统、文明礼貌、法制、纪律、品德以及信用观念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培养良好的道德风貌。

3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形势政策教育,上好思想品德课和形势教育课,帮助学生树立正


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 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工作,充分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5 开展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利用网络与学生开展信息交流,加强对学生网络道德、网络法教育,引导校园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第十条 负责所带年级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1 抓好基层班级建设,搞好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学生模范地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好学年小结和评选先进、申报奖励、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社会实践等工作,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督促学生遵守纪律,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不断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和纪律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和班风。

2 对学生进行热爱本专业的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学好专业知识。配合专业课教师,及时了解学生专业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鼓励他们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3 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学生搞好美化、绿化校园环境、“文明寝室”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科技、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学生军训、劳动、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团组织和学生会的工作,配合党组织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员工作。注意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1 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2 及时处理学生中的各种偶发事件,并应及时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生工作部(处)反映和汇报,不得贻误工作。

3 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注意工作方法,关心学生,与学生打成一片。 4 按时向学生传达上级的文件,严格执行各项政策,不得强调特殊而自行其事,另搞一套。 5 经常深入课堂、宿舍、操场等场所,检查布置工作,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6 认真学习、努力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每年撰写12篇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

7 完成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辅导员的考评

第十四条 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应认真进行考核。考核的时间、内容、方式按学校人事处有关文件精神进行。

第十五条 在考核基础上,对辅导员工作状况进行考评,以利于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推动工作。考评分平时考评和年末考评两种。

第十六条 对在平时工作中作出成绩的辅导员,根据工作成绩,分别采用表扬和奖励等方式予以鼓励,并记录在册,作为年末考评的依据。

第十七条 在年末考评中对成绩突出的辅导员,学校授予“优秀学生政工干部”荣誉称号,颁发“优秀学生政工干部”证书,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并进行全校表彰。对所带年级学生获得国家级奖励、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的辅导员,学校将给予特别奖(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八条 在历次年末考评中,三次被学校授予“优秀学生政工干部”荣誉称号者,可破格晋升职级,并作为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将给予批评,并扣发一定数额的辅导员津贴;连续两次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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