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变更名称的审批 一、审批范围 要变更名称的民办幼儿园。 二、审批时需提交的文件 1.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理由); 2.理事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幼儿园名称及章程的决议; 3.民政局的核名通知书;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审批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55条。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审批程序 民办幼儿园依法提交申请和有关文件→受理→审批→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更名的报市教委备案后发证。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七、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承办人员: 黄秋兰 联系电话: 58395137 八、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受理地点: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监察室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2号楼310室邮编:200135 电话:28282947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8d1d90003d8ce2f006623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