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适用于哪些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给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当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当连带责任。专家认为,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供给商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允许供给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十分必要。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当招标工程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当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工程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专家说,很多既有设计又有施工的工程适合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局部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当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工程,损害采购人的利益。有利于设计、施工紧密配合。设计工程师、施工工程师可以随时相互沟通渗透,充分交流技术,取长补短,能有效地克服以往设计、施工分立,分属不同的公司存在的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能够有效防止设备采购和施工环节由于没有完全理解设计意图,而造成错误和问题。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92c5cb131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