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一、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25条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3. 青建管字【2013】7号《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24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二、 关于本项目的具体情况 1.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岛新大陆可以选择一个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化工设计院组成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EPCM投标。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青岛新大陆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全部负责建设手续、施工管理以及牵头负责工程设计事宜;化工设计院仅负责其中的部分设计事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0d83f6475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a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