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 作者:林春明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下半月》2012年第10期 农村集体“三资”是当前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也是容易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重点领域。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对于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加强源头防治腐败,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在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规范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1.全面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在坚持自愿和“四不变” 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前提下,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社区)集体与代理中心签订协议,将会计业务委托给所在乡镇设立的村(社区)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社区)集体财务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建档),村级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设立一名报账员,负责村(社区)集体出纳和报账工作。 2.规范强化票据管理 2.1严格规范收入票据 村集体各项收入应统一使用福建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票据,严禁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 2.2严格规范支出票据 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税票或财政专用发票),不准涂改,不准白条顶支(抵库),不准无据收付款。 2.3严格实行票据领购核销制度 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村级票据领用、缴销工作。各村(居)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由乡镇(街道)核查后存档保管。 3.加强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3.1完善凭证审批手续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收入凭证应由经办人、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三人分别签名;支出凭证应由经办人、证明人、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书、村委会主任两人联签)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四方分别签名确认。 3.2实行村财务支出限额审批制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具备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印章、收款人签字等要素),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同时由证明人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4.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每月(或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公布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上个月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对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帐目,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二、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 村集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各种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帐册,定期组织盘点,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村集体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村集体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资产资源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3.资产评估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村(社区)委托区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确认。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公开招标投标等事项,并履行民主程序,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通过,村(居)务监督小组应全程参与监督。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村(居)民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三、建立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2.招标投标制度 村级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由村(社区)采取招标投标或委托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农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b4633f0284ac850ad0242d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