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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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

作者:林春明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下半月》2012年第10

农村集体三资是当前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也是容易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重点领域。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对于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加强源头防治腐败,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在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农村集体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规范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1.全面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在坚持自愿和四不变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前提下,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社区)集体与代理中心签订协议,将会计业务委托给所在乡镇设立的村(社区)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社区)集体财务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建档),村级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设立一名报账员,负责村(社区)集体出纳和报账工作。

2.规范强化票据管理 2.1严格规范收入票据

村集体各项收入应统一使用福建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票据,严禁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 2.2严格规范支出票据

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税票或财政专用发票),不准涂改,不准白条顶支(抵库),不准无据收付款。 2.3严格实行票据领购核销制度

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村级票据领用、缴销工作。各村(居)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由乡镇(街道)核查后存档保管。 3.加强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3.1完善凭证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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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凭证应由经办人、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三人分别签名;支出凭证应由经办人、证明人、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书、村委会主任两人联签)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四方分别签名确认。

3.2实行村财务支出限额审批制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具备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印章、收款人签字等要素),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同时由证明人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4.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每月(或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公布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上个月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对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帐目,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二、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

村集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各种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帐册,定期组织盘点,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村集体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村集体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资产资源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3.资产评估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村(社区)委托区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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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公开招标投标等事项,并履行民主程序,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通过,村(居)务监督小组应全程参与监督。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村(居)民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三、建立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2.招标投标制度

村级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由村(社区)采取招标投标或委托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农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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