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务监管的措施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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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务监管的措施研究分析

一、保险财务监管的主要内容

()资本金的监管

保险企业申请开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开业资本金,达不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者不得开业。对资本金的监管,一是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时的最低资本金,二是要求风险资本金的匹配。于前者,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同时,我国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采取资本增加制,即保险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调整保险公司的实缴货币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 亿元。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 提存保证金,并存入主管机关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在清算时清偿债务外,平时不得动用。对于后者,通常要求保险公司所拥有的资本金是其自留保费金额的一定比例,主要是把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挂钩。《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资金运用的监管

资金运用是保险企业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也是壮大和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手段。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总体来讲有资本金、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和其他资金三部分。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投资四原则—安全性原则、多样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收益性原则,这是对保险企业资金运用进行监督管理的宗旨所在。

()偿付能力的监管

这是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也是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强弱,归根到底取决于它的资产负债状况,也就是说,取决于保险公司自有资产和保险准备金的提留能否满足其承担的责任。从理论上讲,如果在正常年度没有巨灾发生,只要保险公司厘定适当、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自留与其净资产相一致的承保风险,并提足各项准备金,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保险公司就能有足够的资金应付赔偿或给付,维持其偿付能力。但在非正常年度,特别是发生巨额赔偿或给付时,实际发生的赔偿或给付就会超出预定的额度,投资收益也可能偏离预期的目标,而且保费的测算和准备金的提存是基于一些经验假设,本身也会产生偏差。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后的余额能经常保持最








低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以应付可能产生的偏差风险。《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实际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价值之和。

经营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1)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1 亿元以下部分的18% 1 亿元以上部分的16%;(2)最近3 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 7000 万元以上部分23%

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投资边结类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残废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 年到5 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残废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财务核算的监管

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规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还要求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保监会报送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必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保监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寿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有保监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签名,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险企业的财务活动保持稳定,防止其发生财务危机。另外,为了有效地管理保险业,随时了解和掌握保险业的营业状况,保险行政监督机关被赋予权利,可直接定期或抽样检查保险业的财务报表。

二、实施保险财务监管的措施建议

()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

从上述监管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财务监管的目标十分明确,就是力求通过监管,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预防和减少保险欺诈,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最终达到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目的。保险财务监管可以说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各国保险业的发展经验来看,首要的是加快建立保险监管会计制度。所谓监管会计制度,就是与一般会计制度相对,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行业的规范一般形成了两套准则,即公认会计准则( G A A P ) 与法定会计准(SAP),其中法定会计准则就是基于保险监管会计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与公认会计准则相比,法定会计准则在服务对象和目的、风险认识、会计假设、会计基础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风险认识方面,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和关心的重点不同,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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