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名称预核 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 个投资人投资 万元人民币,在深圳市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 该预先核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保留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额: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说明:1、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时,应将本通知书提交登记主管机关,存入档案。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机关办理的,投资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须将原名称核准档案一并提交给企业登记注册机关。 4、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如果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审批内容,该企业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不能提交,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应另行申请企业名称。 5、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申请材料与企业设立申请材料不符的,本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无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b8767e7d9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