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职业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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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职业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科室保管,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档案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


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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