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 射科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4、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统一保管,终身保存; 6、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b0594f962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