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浅析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合理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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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合理退出 ' 金融 现代 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心脏”,对 稳定和经济 至关重要。 一旦金融出现 问题 对国民经济的破坏是致命的。亚洲金融危机已经给新兴市场经济国 家留下深刻的教训。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 中国 开放脚步的加快,中国的金融机构 之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经营 不善,经多种措施救助无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将不可避免。近几年,我国金融体系风险日益显现,自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 托投资公司以来,金融机构资不抵债退出市场的事件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不仅符合 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 规律 ,而且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然而, 我国现已建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缺乏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目标定位和处理方式, 在运作中带有明显的行政随意性。为此,构建基于市场原则之上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 度,以实现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规范化、制度化、 法律 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 一、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状况 \xa0\xa0\xa0 我国金融业基本上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垄断性行业,政府一直以国家信用为后盾 ,充当金融机构的“护航者”。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我国金融业基本上不 存在市场退出问题。依托 经济体制进入市场的各金融机构长期生存于竞争和淘汰压 力不足的舒适 之中。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日趋 激烈,金融机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缺陷不断暴露,致使金融风险迅速积累并逐步显 现出来。在此背景下,政府放弃了对金融机构一味予以保护的政策。19959月人民银 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无倒闭之虞”的神话从此终结,之后金 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迅速扩散到银行业、证券业、 业、信托业等各个金融领域。 \xa0\xa0\xa0 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仍是一个难于触及的话题。国人民银行 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指出:迄今为止,只有1家金融机构真正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破产 ,那就是1998年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于资不抵债 而实行破产。此外,还没有哪家金融机构是通过依法破产而退出金融市场。自从1998 央行对信托业、城市信用社和农信社以及 农村 “三会一部”等非法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 顿以来,已经有很多中小金融机构退出了市场,但是它们并不是通过破产的形式退出, 央行往往对它们采取了“关闭”而非让它们“破产”。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为严重 资不抵债和积聚了巨大的金融风险而被央行关闭,但是它并没有被宣布破产。时隔6 ,对海发行的清理结果至今还没有公布,它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也没有见到官方的 公开说法。破产以前,海发行接收了海南省一些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城市信用社 ,结果不但没有改变它们的状况,反而被它们拖累而“关门”大吉。始于1998年的信托 业第五次清理整顿,2003年已经基本完成。清理整顿前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只有60 家左右得以保留,实现了重新登记。尽管清理整顿前几乎所有信托公司都处于倒闭的边 缘,尽管中国光大信托、中国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等众多信托公司先后被关闭,但是除了 广东国投以外,并没有一家通过法律程序实行破产。 目前 全国11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中 有许多家所以包袱沉重,就是因为这些城商行大多是由一些经营困难、事实上已濒临倒 闭的城市信用社合并而成,通过合并很多城市信用社避免了破产的命运。 \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 二、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xa0\xa0\xa0 1.法律法规的缺失。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1986年颁布的 破产法》已不能适应金融机构破产的实际需要。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虽然 规定了 企业 法人破产还债的程序,但没有考虑到金融企业的特殊性质,很难将其直接适 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规定了人 银行可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实施接管,也规定了商业银行合并、解 散、被撤销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市场退出的法定形式,但大多仅为原则规定,缺乏可操 作性,并且《商业银行法》并不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撤消条例》则没有 解决在行政清算下的债务问题,既不还债,也不破产,所以,它既不能解决现实问题, 也不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使清算陷入死胡同。而且,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市场 退出的有关规则缺乏详细准确的表达,法律条文过于简单、粗糙和分散,导致政府处理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随意性较强,缺乏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来制约其行为和权力。 \xa0\xa0\xa0 2.“行政性退出”的色彩明显,政府介入过深,导致市场退出机制失衡。我国在从计 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明显滞后于总体改革。在金融机构 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上,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全权干预处理,不仅使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难以实现初衷,而且使政府付出的成本较高,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会产生消极 ,加之政府 负担和国有银行经营负担日益加重,通货膨胀压力可能不断加大。另外 ,政府全面接管与直接干预可能助长道德风险,没有较好地体现损失分担原则,在一定 程度上可能肋长金融机构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 \xa0\xa0\xa0 3.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手段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 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指定一家健康金融机构托管或者合并有问题金融机构,将风险 直接转嫁给健康金融机构;二是将有问题金融机构关闭,由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用于兑 自然 人存款, 对关闭金融机构进行清算 。然而在 中这两种做法都暴露出 许多问题。接管或合并的 方法 并没有消除风险,反而将风险传导给健康的金融机构,海 发行的关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初海发行是由效益较好的海南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了 4家当时已存在庞大债务和巨额亏损的信托公司为基础成立的,之后又被迫接管了已发 生大面积支付危机的28家城市信用社,成立不久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不仅没能挽 救城市信用社,反而自己也很快地陷入了支付危机。而采取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的方法 ,会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影响,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也使得中央银行不良债权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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