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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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中阶段后的职业培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继续教育等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

第三条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其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专修(进修、培训)学院”

第四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有学院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院)长。校(院)长应当品德高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高等教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工作。


第七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教学副校(院)长、教学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八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等学校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20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九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建校初期,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在校生规模应在500人以上。

第十一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与学院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亩以上,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15平方米以上,其中教学、行政用房生均10平方米以上;危房、简易房及其它不适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不得用做校舍。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符合要求的土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租赁校舍须有经公证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5年,不得租用转租的场所或不适合办学的场所申请办学。


第十二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配备与学院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其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200万元,适用纸质图书不少2万册。

第十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拟设学校在具备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其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

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十四条 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生效,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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