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的轻伤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11 法医鉴定的轻伤,通常是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对被伤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进行法医鉴定,所得出的受伤害的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并由此而认定案件是否构成伤害犯罪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轻微伤不构成伤害犯罪刑事案件,轻伤、重伤就有可能涉嫌构成伤害犯罪刑事案件。 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是针对遭受伤害的当事人(可以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民事案件中的受侵害人)所造遭受的伤害,在经过医疗治疗并终结治疗后,而存在的因伤害所造成的伤残等级。有些轻伤,经过较为及时地、较好的治疗,也许不会造成伤残,也就不会构成伤残等级的问题。 所以轻伤,不是要与伤残等级进行换算的。伤残等级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实际存在的伤残,根据有关的伤残鉴定标准作出的。 轻伤与伤残等级之间,没有换算关系。 如果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必须针对原有的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可以成立的异议理由,例如,程序方面的异议,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的资质异议,所依据的鉴定标准异议,鉴定所用的医学诊断资料的异议,等等。这些异议意见都很专业,建议您找专业律师咨询。 根据您的问题补充,答复如下: 既然是被打成轻伤,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所当然的申请(不是“申诉”)伤残等级鉴定,可以向案件审理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主审法官 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面的),由法庭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实施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构成伤残等级,则犯罪嫌疑人(也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赔偿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械费用、以及受害人所抚养的人的抚养费,等等。 如果不申请伤残鉴定(或者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则仅限于赔偿住院医疗费、误工损失、陪护护理费用等,因伤致残一类的赔偿,就没有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顺带提醒一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追偿的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d13e20702020740be1e9b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