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计划编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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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计划编写规范

授课计划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以选定的教材结合课程安排而具体制定的,是教师授课进程的基本安排,是学校进行教学检查、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1.教研室应在接受教学任务后两周内制定出授课计划,并于开课前一周交教务处。

2.几位授课教师分别承担同一门课程(同专业、同学时数、同要求、同进度)的或同一门课程多头开课的,应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只编写一份授课计划。同专业、同学时、同要求,不同进度,应分别书写授课计划。

3.同一门课程相关专业(同学时数、同要求、同进度)可编写一份授课计划,但要填写各专业名称,要有体现不同专业特点的相关内容,并分别注明。

4.授课计划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教材分析、教学形式、编制说明、教学内容和时间,实验实训和实习安排,考试时间和形式,以及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等。此外,还要安排一定的机动学时,以应对特殊情况的发生。

5.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理论教学内容必须填写章、节、一级标题等,教学需要讲述的主要内容可视教学要求适当填写。实践教学应填写演示、示教或实验、实训项目的名称,


或课堂讨论、习题课、上机实习、现场教学、实地考察、社会调查的题目等。

6.授课计划须经教研室集体研究制定,由任课教师填写,教研室主任认真检查通过后,由教研室主任签字;经系(部)审核,(部)主任签字;教务处处长签字,留教务处备案。作为课程学期教学进度的指导文件。

7.授课计划按教务处制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电子版及一份纸质授课计划交教务处备案,系(部)和教研室各留一份电子版存档。

8.课程进程严格按授课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不符,上下相差不得超过2周。需对课程内容增删而导致原授课计划变动一周以上者,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负责课程管理的教研室和系(部)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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