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风险的解释论意义——以故意与过失允许风险的区分为视角

时间:2022-12-28 13:04:2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允许风险的解释论意义——以故意与过失允许风险的区分为

视角

王俊

【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期】2018(005)004

【摘 要】允许风险法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但其不适宜作为具体的判断规则,应作为解释论原理而存在.其中故意犯的允许风险与过失犯的允许风险存在差异,予以明确区分.在具体适用上,风险降低属于故意犯允许风险的具体化,其虽然创设了独立的风险,但基于事前的利益判断,在挽救法益重于损害法益时,应原则上承认是一种允许的风险阻却构成要件,推定被害人承诺法理对此存在诸多问题,不宜采用.而在无法适用风险降低规则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当时的紧迫性、有无被害人的同意等要素,判断是否能成立故意犯的允许风险.被害人自赴风险则属于过失犯允许风险的类型,虽然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不失为一种解释论方案,但其却有着形式化、忽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以及容易与被害人承诺法理相混同等弊端,而采用允许风险法理则更为妥当,也有助于解释行为人具有优越认知的情况. 【总页数】14(P28-41) 【作 者】王俊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论“知道规则”之“应知”——以故意/过失区分为视角 [J], 胡晶晶

2.《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以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为视角 [J], 李江蓉;

3.论监督过失的限缩:以被允许的危险为视角 [J], 谢雄伟

4.治疗行为正当化根据的解释论重构——基于允许风险理论的考察 [J], 王俊 5.允许风险的解释论意义——以故意与过失允许风险的区分为视角 [J], 王俊;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e3d525e87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