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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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

外出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1.09.02 2011.09.02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委机关各处室:

《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O一一年九月二日

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努力践行“三思三创”,特制定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出公务活动,是指因工作需要,到上级开会,或到市属企业、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等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召开(参加)会议、举办(参加)培训、调查研究、参观学习及参加其他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严格执行外出公务活动纪律

(一)外出公务活动要坚持节俭、高效的原则,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要按照有关标准实行工作


餐,不得接受超标准用餐和迎送宴会。

(二)应邀参加公司上市、礼仪庆典及会议等活动,不得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贵重礼品。确属难以谢绝的,须在一周内上交委纪工委登记处理。

(三)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利用公务活动之便进行公款旅游。不得接受企业或地方安排的与工作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公务活动2天(含)以上,事先须报经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处室其他处级干部参加公务活动2天(含)以上,事先须报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委分管领导同意;处室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须事先报经本处室负责人同意。上述人员结束公务活动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一)外出公务活动要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委机关干部出大市公务活动(全委统一活动和委领导除外),一律不派公务车接送。到各县(市)区公务活动(委领导除外) 2 人(含)以下的,原则上不派公务车接送。

(二)按照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出差和会议、培训定点管理工作的要求,开会或培训应选择在定点饭店、企业内部宾馆或招待所。出差按规定交纳住宿费,不得超标准住宿。

(三)加强外出公务活动的收支管理。公务消费结算时,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减少现金支付。严禁利用组织举办会议、培训等形式留存“小金库” 第五条 严格管理外出公务活动

(一)外出公务活动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严格控制参加的人数和天数;对于没有明确目的要求和实质性内容的外出活动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参加。

(二)要严格会议、培训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调研、检查、培训的数量规模。办公室对各处室要加强协调,避免同时到同一企业或县(市)区进行公务活动,以减轻接待方负担。

第六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委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更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带头加强作风建设,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执行规定,带好队伍,树立国资委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外派监事会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按照本规定和监事会行为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事公务活动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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