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和保护 1130352043 张雪峰 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传统的知识产权以新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上时,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问题,显得有些束手无策。 一、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的新特性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之所以较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困难,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1) 区域性的减弱:网络的发展和快速普及,使传统的国与国之间的概念受到巨大冲击。在网络环境下,在一国地域内发出的网上信息,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接收和使用。如果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就很难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因为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成为行为发生地,就极有可能出现同一案件适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法律的现象,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区域性的减弱。 (2) 保护期缩小:网络时代打破了传统的时空概念,网上信息散布传播的高速度、高容量、高覆盖面的特点,使知识产品等信息在网上能闪电般地传道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必然缩小。 (3) 复制方便性: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包括上传的复制,也包括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由网络服务器作出的一系列的自动复制,还包括网络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的复制。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越来越难以控制他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复制,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特别的方便。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 新的特征的出现,向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可以说,是向法律对社会发展的反应速度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宽带技术和二代互联网环境的普及,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构成: (1) 网页网站抄袭复制侵权 就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以及其内任何一部分作品,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具体内容构成作品。则对其抄袭、复制等行为就涉嫌侵权行为。 (2) 网络上传和下载侵权 网络上传,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传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传到网上,就构成侵权。与网络上传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涉嫌构成侵权。现在网络上小说音乐的上传下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中国尤其普遍。 (3) 网络转载侵权 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4) 网络链接侵权 网络链接价值和技术的优越性受到重视。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即使侵权也属于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5) P2P软件侵权 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如果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传或下载作品的行为,就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些网站自动提供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为Google、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网络上下载电影音乐书籍现象在中国尤其普遍,已经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措施 (1) 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当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手段是社会控制中最强有力的权威性手段。网络社会管理的最根本的原则依据,毕竟要靠网络立法来提供。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也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上。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也卓有成效,如2005 年5 月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版权行政保护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版权保护法规,2006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 年)》,其中在“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部分就提到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等行为,2006 年 5 月国务院又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旨在处理好权利人、传播人与使用人这三者关系,从而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人们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尽管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e6024ddaeaad1f346933f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