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 在起草开发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理顺思路。 知识产权分为①背景知识产权和因开发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即②前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条款就是对①和②的a.归属及b.使用/许可进行约定,组合起来就是以下四段内容: ①+a;②+a ①+b;②+b 具体来说如下: 一、约定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 背景知识产权是开发当事人在开发之前既有的知识产权,一般不会同意让渡给对方,因此,一般都会约定背景知识产权仍归各自所有。以下例文可以参考。 “ XXX共同开发项目前双方各自包邮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商标权、注册外观设计权、其他知识产权及/或专有技术的权利(以下称“背景知识产权”),仍然由各自继续享有。“ 二、约定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 1.前景知识产权一般都会按照当事人主义约定,即按照双方对开发贡献度的大小来决定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以下例文可以参考。 “ 在XXX共同开发项目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贡献度大小决定其归属。一方未接受另一方任何技术贡献而创造或派生出的知识产权,归该创造或派生方单独所有。一方基于另一方的技术贡献而创造或派生出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 2.也会约定单独归某一方所有。以下例文可以参考。 “ 在XXX共同开发项目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3.也会约定不论任何情况都归双方共有。以下例文可以参考。 “在XXX共同开发项目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前景知识产权的约定,主要是看当事人打算将来如何使用开发成果,以及商业对价等商务决策。 三、规定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 作为共同开发的成果,因其中涉及到对方的背景知识产权,想要将来对开发成果进行改善/改编、或者商业化,都需要对方许可自己使用背景知识产权。 在约定背景知识产权的许可时,需要考虑许可的①范围和②方式以及③所获利益的分配。以下例文可以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34429b251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