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就当然证明收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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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就当然证明收款了吗



一、发票与收款关系上存在的问题

现实经济往来中,对于发票和付款的关系在合同中一般都没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付款方通常要求先给发票再付款,这使收款方处于两难境地,先给票,如果对方不付款,存在法律风险;不给票,对方偏偏又坚决不付款,存在经济损失。而一旦发生诉讼,法院的判决可能认定给了发票,就是支付了款项,判决支持持有发票的一方胜诉;也可能认定发票不能必然证明支付了款项,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确实支付了款项,判决支持给了发票一方胜诉。正如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时新疆高院作了前一种认定,二审时最高法院作了后一种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显然,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此,有必要厘清,引起大家重视,避免纠纷和损失。 二、什么是发票?有何性质?

之所以出现发票与付款关系上的争议,主要是有些人认为,发票是以票控税的产物,其和钱款是否收取完全没有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也是先开发票后收款,开了发票并不能代表收取了款项。这主要是因为没有从法律上弄清楚发票的概念和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这表明发票是作为一种收款凭证出现的,也就是说,送货方在收到货款后向收货方开具的凭证,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可见,发票不仅具有以票控税功能,也是付款的基本凭证,不能以偏概全,否则,容易落入陷阱,产生纠纷,带来损失。

三、如何防止开具发票和收款纠纷

作为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业务。根据20127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在合同有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付款的凭证,认定买受人即付款人已经支付了相关款项。据此,律师建议,一是签订合同时可以把发票与付款顺序和关系单独


作为一条加以约定,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写明双方约定,收款方给付发票后,付款方支付款项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款完全可以证明发票不代表付款,为防止纠纷提供了有利的事实基础,是解决纠纷最有力的证据。二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类似条款,则在给付发票时,请付款的对方当事人在发票签收单上注明发票已给付,款项尚未支付或明确约定何时给付款项等文字内容,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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